群内就部分美国大学校园针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言论争论激烈,有说,应该不加干预,维护言论自由;有说,这种言论越界,言论也应该有边界,不可能绝对自由。
我们就种族灭绝言论作一些分析,自然就能得出这种言论有没有合法性,至少有没有合自然法,以及这种言论是否应该被反对和禁止的结论。
首先,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维护言论自由,针对抽象对象可以,针对具体对象不行。该主张认为针对犹太种族的种族灭绝言论针对的是抽象对象,而不是具体个人,不应该禁止。在我们看来,无论是某个个别的人,还是某个个别的民族或种族作为一个整体都是实体,都是特定的具体对象。不同的实体的有不同的元素部分,就像任何人不能拔另一个人的一根毛一样,任何人也不能侵犯某个种族或民族中的某个个体的正当权利。反思地换位思考,每个犹太人都是犹太种族中的一员,针对犹太种族灭绝言论对其个人来说,就是针对他这个个体的人。
其次,如果种族歧视言论不被允许,种族灭绝作为极端的歧视言论就更应该不被允许。如果黑人智商低下的言论作为种族歧视不被允许,那么,针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言论有什么理由不被反对和禁止?这是起码的言论自由标准一致,而不应该有双重标准。三位大学校长出席国会听证会,就证明有反对种族歧视的法律或判例在先。听证会不是辩论会和讨论会。
再次,从逻辑来分析,人或人类作为普适所有人的概念,它具有同一性本质,这个本质是规定整体的集合,集合内的每个元素之间是互相肯定关系(是),只能互相肯定,不能互相否定,否则这个概念作为普适所有人的概念就不成立。集合内外之间是互相否定关系(非),只能互相否定,不能互相肯定,否则人类作为普适所有人的概念就失去了清晰明确的界限,同样也无法成立。这就是本质概念的“同类相是,异类相非”原理,即肯定性和否定性辩证统一原理或同异交得原理。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种族灭绝言论本身既暗含了否定自身,又暗含了丛林法则。因为,同类不相非,否定其它人或作为人的种族就是否定作为人的自己。同时,你否定他人或其它种族,他人或其它种族也可以否定你,互相否定,那就只有凭拳头说话了。我们千万不要混淆了种类上的是非之异和行为上的然不然之异。你尽可以有批判某种行为的言论自由,不管你的批判是对或错,但你绝不能有种族灭绝的言论自由,因为它同时否定你自己和全人类。这就是言论自由的界限。这是逻辑实证对种族灭绝言论的否定,也是反思的否定。
最后,以显知隐,以往知来。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种种族灭绝的暴行都有舆论先行的特点。任何个别的种族灭绝言论都有误导,煽动,扩散,形成普遍的舆论和种族歧视,继而发展成多数人暴力的危险,都有置人于恐惧境地的危险。反思地看,如果对手同样野蛮,也是把自己置于危险和恐惧的境地。必须一开始就要彻底决绝反对和禁止。无论是犹太人遭受屠杀的历史,还是东南亚华人遭受屠杀的历史以及美国华人遭受排华法案的历史都证实如此。这是经验实证对种族灭绝言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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