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撞伤致休学一年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在校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对休学损失予以支持, 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小李是高中在校学生,2021年6月24日,同学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乘小李在路上行驶时,被沈某驾驶的货车撞伤,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肋骨质骨折、双侧肺部挫伤等,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治疗期间 花去 医疗费14万余元, 住院100多天, 小李因此休学 后复读一年, 支 出复读费5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 某 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时 在承保期内。 治疗结束后, 小李的家人 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 但协商未果, 便将两方诉至法院。 主张包括 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 各项经济损失 共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无免责事由情形下,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但原告所主张的休学补偿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沈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被告沈某承担。原告作为在校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因治疗交通事故造成伤情休学一年,期间产生的学业相关的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结果,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应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综上,原告要求包括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36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不超过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在校学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必然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影响学业。该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属直接损失而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应予赔偿。
来 源: 焦作中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张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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