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江歌案已经结案,然而另外一起同样发生在2016年的凶杀案随着日媒的报道又映入眼帘:据日媒报道3月1日从日本警方的调查人员采访得知, 2016年10月一起在兵库县伊丹市的猪名川河滩发现的一名中国留学生被碎尸的案件中,涉嫌杀害中国留学生的中国籍男子胥奇 (现年29岁) ,在逃回中国后已被中国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于22年5月被判无期徒刑,目前已在服刑中。
关于这起碎尸案日本方面的调查人员表示,涉嫌杀害中国留学生的罪犯胥奇当时也是留学生 (当年20岁) ,2016年9月22日下午1点至8点半期间,在其位于大阪市阿倍野区的公寓内,用刀具杀害了同是中国籍的留学生蔡镕忆,并在浴室中肢解其尸体,随后将尸体装入手提箱遗弃于伊丹市猪名川河滩。
被害人蔡镕忆(图来自日本《产经新闻》)
在2016年同月10日至11日,当时猪名川河滩附近的桥墩草丛和地面下被人连续发现了肢解的头部和躯干等尸体部分,尸体的腹部有多处刺伤,有些甚至深及内脏,这是一起明显的恶性杀人碎尸遗弃事件。
抛尸地
由于伊丹市是一个十几年没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平静小镇,这起碎尸案件性质恶劣,引起了日本警方的高度重视,迅速展开了调查。
在经过多方的查证,同年的10月26日日本警方终于确定这名男性尸体的身份,也就是来自中国的留学生蔡镕忆,年仅20岁,在发现被杀害时,距离他失踪已过去了二十多天。
蔡镕忆及被抛尸地点
早在2016年4月的时候,蔡镕忆来到了日本,居住在大阪市的阿倍野区。当时,为了考入日本的学院,他就读于当地的语言学校;同时为了生活费不那么紧张,他还在一家物流公司做兼职工作, 本以为等待着自己的是美好的未来,却不曾想刚来日本没半年就被残忍碎尸。
通过对弃尸现场的勘察和对被害人社会关系的调查之后,日本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是一名22岁的中国籍男子胥奇,当时也住在大阪市阿倍野区的公寓,并与蔡镕忆在同一家物流公司兼职。
据遇害人蔡镕忆的朋友透露,蔡镕忆本来打算在当年的9月下旬回国,并通过一男子卖掉现金卡、手机和在留卡来换钱。日本搜查当局在掌握了这个事实之后,对蔡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但并没有发现此类物品,于是警方当时推测有可能是卷入了金钱纠纷。
随着调查的逐渐推进,案件也渐渐明朗,凶手胥奇之所以选猪名川町河岸作为抛尸地点,是因为他曾在伊丹市打过工,对附近的地形较为熟悉。但这里距离蔡镕忆的公寓有二十公里之远,所以嫌疑人应该会乘坐某种交通工具来到此地。
左图为抛尸地,右图为被害人居住地
不过警方排查了附近车站的录像,并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胥奇的身影。
那么犯罪嫌疑人胥奇很有可能是开车抛尸,由于中国不是《国际道路交通公约(日内瓦)》的签约国家,所以中国人不能在日本租车。因此,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向朋友借车,或者是朋友开车将其运送到抛尸地。
其后在追捕过程中,日本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曾向同住的中国籍室友表示自己杀了人,并在事情败露之后就立即逃回了中国。 同年日本警方向中方同行通知了此人涉嫌在日本杀人,随后中国警方就逮捕了嫌疑人胥奇。
在中国警方的调查之下,犯罪嫌疑人胥奇也承认了他是在自己居住的公寓里杀害了蔡镕忆,随后分尸并抛弃。 (确实是金钱纠纷,嫌犯说自己钱包被人动过了。)
2017年1月日本兵库县警方以杀人及遗弃尸体嫌疑取得了对罪犯的逮捕令,但由于中日两国间没有缔结罪犯引渡条约,当时日方就请求中方依照中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胥奇进行代理处罚。
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2018年5月16日,中国警方也远赴日本进行调查与信息采集工作,在日方警察的协助下到达了猪名川町河岸后,中国警方勘察了案发现场确认当时抛尸情况,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采集信息。 2018年9月,在进行案件初审前,兵库县警方及警察厅负责人到访中国,移交了在日本没收的刀具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
2024年3月1日,兵库县警方将该男子以杀人嫌疑等罪名移交检察机关,由于日本方面已经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中方按照“国外犯罪规定”对该男子进行代理处罚,中国方面也将胥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并判处无期徒刑,且该罪犯目前已经在服刑,所以这起8年前的杀人案件总算告终,日本方面将不再进行起诉。
这也是中日双方应对跨国案件的友好合作典范,另外回到日文标题的“代理处罚”,是指当一个人在某个国家犯下罪行后逃回祖国或逃往第三国,而犯罪发生地的执法机构由于没有权限无法进行追究时,如本案中犯罪发生地(日本)会请求该逃犯所在国(中国)进行调查和审判。需要注意的是,处罚国家是依照本国法律来对逃犯进行处罚,而不是替犯罪发生地(日本)执行法律。
此外,这种要求通常不是基于国际条约,因此不能算作一种正式的“制度”。在法律术语上,这被称为“国外犯罪的处罚”, 考虑到日本的刑罚还是太宽松,这种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还是留在国内服刑吧。
另外再普及个知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中国公民在外国(以日本为例)犯罪 : 1、如果行为在日本,日本已经立案侦查,按照日本法律办理;2、之后回国的,根据《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按照属人管辖,适用我国刑法,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在日本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回国后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看他所犯的罪行及其严重性。如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其所犯罪行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当然这里只是规定可以不予追究,但也非绝对,如果造成的影响恶劣,不排除还会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坐两次牢,所以千万不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哦~~~~~)
来源:网络综合整理瞎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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