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周四(6月29日)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重视学生种族的平权行动招生政策违反宪法。
最高法院表示,学院和大学不能再将种族作为招生的明确因素,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推翻了长期以来,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招生制度有利于黑人和拉丁裔学生的先例。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为保守派多数大法官撰写了这份意见书。
焦点是何为公平?
平权行动:公平录取学生诉北卡罗来纳大学和哈佛大学
去年秋天,法院审理了两起案件,涉及高校在做出录取决定时如何看待种族问题。
几十年来,学校一直能够使用平权行动来优先考虑来自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的申请人,理由是它促进了校园多元化的利益。然而,公平录取学生组织声称,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政策基于种族歧视非此类少数群体的申请人。特别是,该组织声称亚裔美国人受到两所学校做法的影响,白人申请者也受到北卡罗来纳大学的伤害。
这两案的挑战者是一群亚裔美国学生,其背后支持者“学生争取公平录取”(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组织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推翻2003年的“格拉特尔诉博林杰案”,因为法院在对该案的裁决中认为,学校可以考虑将种族作为一个招生因素,以追求学生群体的多样性。
该组织的律师威廉‧康索沃伊认为,这两所大学都给予了非裔和拉美裔美国人巨大的种族优惠,并指控哈佛大学“利用种族反对亚裔美国人”。
这两起案件的争议,在于法院是否应该推翻2003年(格鲁特诉布林格案)的先例。当时的大法官奥康纳观点明确地指出“存在种族意识的招生政策”只是暂时的,“必须及时地加以限制”,认为25年后(2028年底)不太可能需要种族偏好。
由于北卡罗来纳大学是公立学校而哈佛是私立学校,因此最高法院决定分别审理案件,因此法律问题并不完全相同。
在北卡罗来纳大学案中,法院需要考虑学校在拒绝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行动。在哈佛案中,它审查了学校是否通过其政策惩罚亚裔美国人而违反了《民权法案》第六条。
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条款法规是一条全国性法律,保护民众不以种族、肤色或原国籍为由, 而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和活动中遭受歧视。
招生平权行动似乎有所改变
几十年来围绕大学招生中的平权问题的争论,可能很快就要有结论了。
最高法院正在考虑针对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的招生政策提起的诉讼。
这些裁决将产生全国性的影响。
法官们被明确要求,推翻2003年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该裁决允许将种族作为众多因素之一,在大学录取时加以考虑。
多州禁止大学平权招生对白人、亚裔学生有利
美国最高法院周四(6月29日)裁定,所有六名保守派大法官都加入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行列,他们表示,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平权行动计划,“不可避免地以负面方式利用种族,涉及种族成见,并且缺乏有意义的结束时间”。
该多数意见称:“我们从来没有允许招生计划以这种方式运作,今天我们也不会这样做。”
大法官们的多数意见表示,这些大学的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如此判决,意味着以往因为身份因素获益的黑人和拉丁裔学生都需要真才实学拼成绩才能获得入读大学的资格。
学校应该更重视学生的成绩和品行,而不是种族和肤色。
但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却强烈反对这一观点,她说:“今天,本法院阻碍了这一进程,使数十年的先例和重大进展倒退。”
一位政府官员表示,拜登政府正在审查最高法院关于平权行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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