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有客无酒,有酒无肴,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由此可见自古以来,酒一直就是文人墨客心中最重要的饮料,尼开涅图斯也曾说:酒之于诗人,如骏马添翼,饮水者只能得到小马驹。
可喝酒本身是一种伤害身体的行为,过度饮酒只会酿成悲剧,害人又害己。正如《三国志》中所言“酒以成礼,过则败德”,自古以来多少喝酒过多最终引发闹剧的案子历历在目,可后人始终无法从中得到教训,依旧饮酒过度。
2016年,广西就发生了一桩闹剧,一女子和朋友出去喝酒,结果喝断片遭到三名外国留学生的轮流侵犯,难道这一切都是酒惹的祸?
来自广西的小微在厦门某ktv上班,作为一名陪酒女,小微对于自己的酒量非常自信。可很多时候,越是对自己一方面自信的人,就越容易在某方面吃亏。正所谓“善泳者溺,善骑者坠”,小微就吃了一次苦头。
2016年2月17日,刚刚下班的小微准备和朋友小陈出去逛街,两人约好逛完街后去酒吧喝点酒消遣。就在二人喝酒时,突然三个黑色皮肤的男子走到她们桌前搭讪,通过闲聊得知,原来这三人是厦门市某大学的外国留学生。
三个黑人分别叫吉米、阿梅达和奥德鲁。三人想和小陈小微一起喝酒,小陈对三人并没有好感,连忙准备拒绝。没想到小微却对三个外国人很感兴趣,不仅和三人一起喝酒,还和三人去舞池中央一起跳舞。
小陈见状,劝说小微和自己回家,可小微却表示小陈先走,自己还想和三个留学生一起出去玩。无奈之下,小陈只能嘱咐小微保护好自己,她经常听说外国留学生犯罪的例子,如果发生了什么,小微就给自己打电话。
可陷在,小微并没有将好友的话放在心里,她对于小陈的劝告并不在意。四人又一起喝了不少酒,平时酒量不差的小微,这一次却很快就感觉到不对劲,发现自己好像喝醉了。可就在小微准备打车回家时,三个留学生却拉住了她的手,强行将她带回了自己的宿舍。
就这样,在留学生宿舍中,喝断片的小微惨遭三人轮流侵犯。阿梅达第一个动手,随后吉米也参与其中,最后是奥德鲁。只不过在吉米对小微实施侵犯时,小微突然醒来,并开始拼命挣扎,吉米连忙让其他人帮他按住小微。
阿梅达趁机按住小微的双脚,吉米则按住小微的双手,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等吉米完事后,奥德鲁准备也实施侵犯,可此时的小微已经完全醒来,她一边喊叫救命一边反抗,最终奥德鲁没能实施侵犯,而小微也逃离了三人的宿舍。
来到宿舍外,小微找到了一名女留学生,在对方的帮助下成功联系上了朋友小陈,并最终选择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就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
可三人对这件事却有着不同的说法,吉米承认自己构成QJ,阿梅达认为自己和小微发生关系时对方没有反抗,因此不构成犯罪,奥德鲁则认为自己没有成功侵犯,因此也不属于犯罪。对此法院给出了怎样的判决?
首先来看吉米,他对小微实施侵犯时,小微已经醒来,并且有明显的抵抗行为。吉米和阿梅达联手控制了小微,吉米随后对小微实施侵犯。很显然,吉米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属于QJ罪。
而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因此等待吉米的,将会是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阿梅达也构成了QJ罪。因为他对小微实施侵犯时,小微虽然没有反抗,但却处于醉酒状态,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阿梅达与小微发生关系,同样构成犯罪。
最后是奥德鲁,虽然奥德鲁没有成功实施犯罪,但他也是帮凶从犯,有QJ的想法,只是碍于小微醒来兵反抗从而未能成功。所以奥德鲁也构成了QJ罪,只不过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三人都构成了犯罪,碍于情节和结果的不同,最终获得处罚也各不相同。其中吉米和阿梅达的情节较重,而奥德鲁情节较轻。三人虽然都是外国国籍,可他们在我国国内犯法,就要收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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